日期:2020-03-29 02:38:3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8 次
本文作者将根据不同货币和资产的角度及区块链技术应用演进方向两个角度对数字货币加以分类,并阐述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enjoy~
广义的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泛指以数字形式表示价值的货币,一般我们说的数字货币特指具有去中心化支付机制,并利用密码学保障安全性的加密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因此并不包含传统由中央服务商发行,以电子形式储存价值的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在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出现以前,一国货币不论种类都具有所谓的单一性(Singleness),也就是不论货币的形式如何,他们都是以法定货币(Legal Tender)为计价单位,包括实体形式(纸币和硬币)及电子形式两类,随着交易形态不同,消费者喜好持有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但是不论形式如何,它们都是用相同的法定货币定价,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支付系统相互兑换,因此产生了货币的单一性。
但随着通信及计算机科学上的突破,许多主张去中化,以更低的价格支持更深度交换的数字货币因需求而产生,因此数字货币可能符合电子货币概念上广泛的定义,然而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它们基本上无法符合电子货币法律上的定义。在许多的司法管辖区,被视为电子货币的金额,在储存和移转时必须以法定货币来表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数字货币并非以法定货币来表示或连结,而是以它们自己的价值单位来表达,因此又称为虚拟的货币。在欧盟的情况下,电子货币的法律定义包括按实收资金发行的余额应该是对发行人的债权请求。鉴于此,在法律意义上,一些去中心化机制的数字货币将不被视为电子货币,因为它们不是以换取资金(即使它们随后可买卖)发行的,而且不能由任何个人或机构发行。此外,数字货币的设计机制具有几个主要的特点,使得它们与传统的电子货币有所区别:
(1)被当成稀有物品,是由供需决定其价值的资产
例如比特币需要通过挖矿(Mining)产生,在数学上证明其供应有限,是属于通缩型货币,以确保它的价值会上涨,这与一般主权货币不同,一国央行通常有其货币政策,用来干预一国主权货币的供给,是属于通膨型货币,而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没有中心组织,没有任何单一的机构有自由裁量权来管理随着时间变化的货币单位供给量,没有凯恩斯式干预的空间,因而在概念上比较类似商品,如黄金,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货币符合货币金属论(Metallism)的观点。
然而,与商品不同的是它们内在价值为零,不像传统电子货币,它们并非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一项负债,也没有任何权利机构作为担保。因此它们的价值仅仅依赖于相信之后它们可以用来交换商品、服务或是一定量的法定货币,这种基于相信数字货币有能力管理价值交换的共识,让数字货币交换机制得以顺利运作,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货币符合国家货币论(Chartalist)的观点,只是目前信任的基础并非来自政府的保证,而是交易机制本身的可验证性、透明度与无法篡改的法则。
(2)支付方式与电子货币不同
直到现在,在没有信任中介的交易当中,参与交易的对手通常使用实体货币(如现金)做为支付工具,这些交易通常为民间零售的小额交易,而电子形式的资金通常通过中心化的基础设施完成交换,由一个被信任的实体负责交易的清算及交割,尤其指大额之金融交易或企业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支付系统以法定货币完成清算。而去中心化加密数字货币设计的精神是通过密码学对所有权认证,并使用称为区块链的分散式帐簿公开一致的纪录交易细节,可以在没有信任基础的对手之间,无需协力厂商中介机构也能允许远程点对点的电子价值交换。
一般说来,一位付款者将他的密码钥匙储存在一个数字钱包,这些钥匙使他可以存取数字货币,付款者接着可以使用钥匙启动一个交易,将一特定金额的货币转移给收款者,这笔交易接着会通过一个认证过程,这个过程会确认这笔交易是否合法,并且将它加入一个统一的帐簿,这个帐簿的多个备份则通过点对点网络加以发布。数字货币交易确认的过程可在速度,效率和安全性方面有所不同。虽然是基于互联网的远端基础,在效果上,分散式帐簿记录并清算了端点对端点的价值交换。
(3)交易过程中参与机构的不同
在传统电子货币交易机制中,有几个服务的提供者对电子货币交易机制的运作是不可少的,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网络的营运商、定制化硬件及软件的厂商,电子货币的购买者,电子货币交易的清算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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