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5 05:58:5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96 次
1
王某超等三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基
本
案
情
2020年1月底疫情爆发后,被告人王某忍分三次联系以前工作的单位大量购入“力波牌消毒清洗剂”,并与另两位被告人王某超、李某某在冯家屯的厂房内进行掺水、勾兑消毒液。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将掺水、勾兑的消毒液销往开发区多个小区及金州区北乐大市场的多个商铺,并被消费者购买,销售金额合计51600元。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查扣了用于勾兑的“力波牌消毒清洗剂”55桶(25公斤规格)以及已经勾兑尚未销售的消毒液439桶(3.8公斤规格)。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案涉的勾兑消毒液有效氯的含量为3.2%(标签标明量为4.5-5.5%),属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李某某将合格消毒液掺水勾兑后,致产品中有效含氯浓度下降至合格标准以下,使消毒液的应有消毒性能降低,销售金额为516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
王某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一案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杨某(已判刑)等人在没有取得兽药生产及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斯普瑞药业公司的名义委托他人带料加工或订做加工兽药,并将取得的兽药命名为“斯普瑞疫毒快克银翘散”,同时在该兽药的外包装上标注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相关批准手续。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2年春节后共生产疫毒快克732箱,从2010年9月至2014年6月间,销售1109箱,销售总额为1330800元,从仓库扣押10箱的未销售货值为12000元,销售所得款项均由货运公司代收后汇入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内。
2015年11月18日,大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银翘散(疫毒快克)按《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二部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裁判结果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斯普瑞公司”名义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生产加工伪劣兽药 并对外销售,且销售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3
邹某某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基
本
案
情
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被告人邹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7区“现代体育”店铺业主张某某处,进购假冒注册阿迪达斯和耐克商标的服装,发货回自己经营的大连市旅顺口区勇达鞋帽商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841元。
裁判结果
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是假冒注册阿迪达斯和耐克商标的服装而购进并销售,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此以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原标题:《【以案释法】大连地区——3.15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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