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信投G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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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信投G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07:36:04 中财网
原标题:17信投G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
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
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
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邮政编码:100010
网址: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33
邮政编码:200135
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22169842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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