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04 13:59: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1 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7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原负责人赵某在未经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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