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童星、朱正贵)
- 时间:
- 浏览:15
- 来源:期货入门网
〔2017〕54号
当事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1990年6月成立,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童星,男,1982年11月出生 ,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总部副总经理,涉案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朱正贵,男,1988年12月出生,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总部项目经理,涉案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安徽省枞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西南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西南证券、童星、朱正贵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西南证券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西南证券担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概况
2015年6月,西南证券担任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为童星和朱正贵。经过上市辅导、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2016年4月,西南证券出具了《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次重组中,西南证券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鞍重股份签订委托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西南证券收到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支付的辅导顾问费用100万元。
(二)西南证券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4月23日,鞍重股份发布九好集团借壳鞍重股份的重组方案。经查实,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九好集团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鞍重股份提供并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2016年4月23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郭某军、杜某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九卓投资公开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7年4月,我会依法认定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西南证券未对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西南证券2016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西南证券在对重组标的公司九好集团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西南证券未审慎核查九好集团的银行存款情况
西南证券在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过程中,未审慎核查九好集团在兴业银行3亿元结构性存款情况,导致未能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银行存款及未披露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违法事实。西南证券于2016年初向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发出资金询证函,函证内容为九好集团截至2015年底在兴业银行存款情况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但截至重组交易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2016年4月23日),兴业银行一直未回函。西南证券未全面评估九好集团可能存在虚构银行存款的风险,未采取现场走访兴业银行等进一步的核查措施,未能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未披露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违法事实。2016年4月23日西南证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前,浙江证监局在核查过程中已经约谈西南证券相关现场负责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均提示过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单的问题,但是西南证券在未获取银行回函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西南证券仅仅通过核对企业信用报告、查看回款记录、访谈九好集团高管、取得九好集团书面确认等核查手段证明3亿银行存款的真实性,未实地走访兴业银行查清银行未回复函证的缘由,未获取足够证据证明其核查结论。
(二)西南证券未审慎核查九好集团的营业收入情况
1. 西南证券在对九好集团业务和收入核查过程中,在未充分取得九好集团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基础交易资料且取得的部分业务资料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未对九好集团提供的与其营业收入相关的业务资料中诸多疑点予以充分关注,未在对异常情况进行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后续核查计划,导致其最终未能发现九好集团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西南证券在业务收入核查过程中收集了3个方面的资料,资料来源均为九好集团提供。一是九好集团报告期内与平台供应商签署的托管合同、收入统计表和确认单等基础资料,二是九好集团同平台客户之间签署的托管合同、调研表、项目方案等基础资料,三是平台供应商与平台客户之间的合同票据等基础交易资料。这些业务资料集中反映出许多疑点和异常情形,主要包括:相当一部分平台供应商和平台客户之间的销货合同、发票、发货单、收款凭证等证明供应商收入的资料缺失,部分合同存在要素不完整、逻辑错误、用印和签字不一致等诸多瑕疵;九好集团和部分供应商之间的收入确认单缺失,部分供应商收入统计表显示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之间的业务由九好集团撮合并据此确认服务费收入,还有一些供应商收入统计表显示的平台客户系采购业务为招投标方式的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九好集团却为双方提供撮合服务并据此确认服务费收入。
2. 西南证券在实地走访九好集团供应商和客户的核查程序中,未对九好集团提供的业务资料中出现的诸多疑点和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核查手段和方法,对平台供应商和平台客户之间基础交易的核查不到位。
一是,西南证券在走访供应商和客户过程中没有要求供应商和客户提供九好集团撮合的基础交易业务资料,也未对基础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现场核实并同九好集团确认的服务费收入金额进行核对。二是,西南证券对九好集团重大异常收入涉及的基础交易的核查程序存在重大遗漏。西南证券关于九好集团与杭州绿城申花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黑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金融)的重大异常服务费收入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未实地走访基础交易的重要对手方浙商银行。综上,西南证券在核查程序上的重大遗漏导致其未发现九好集团虚增营业收入的违法事实。
(三)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 西南证券未按照业务规则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使得函证过程丧失独立性,函证结果缺乏客观性。
经查,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九好集团总部安排九好集团员工参与填写询证函快递单并寄出,发函工作自始至终均有九好集团员工参与,且在子公司层面失去对函证的控制。经查,多家供应商的发函快递单连号,有的询证函发函人即为九好集团;多家供应商回函快递单单号连号,发函人相同;多家供应商发函和回函快递单单号连号。
2. 西南证券对平台供应商和客户的实地走访核查程序完全受制于九好集团的安排,独立性丧失、程序不到位、计划内走访比例不高、访谈对象身份不符,走访过程流于形式。
经查,西南证券拟定的走访计划内的相当一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因九好集团无法安排而变更走访范围,部分供应商在接受访谈之前已经由九好集团方面事先沟通访谈内容,实地走访过程中,走访人员完全按照统一的访谈提纲访问和记录,未根据走访企业与九好集团之间业务合作特点有针对性的索取业务资料或制定访谈提纲。许多访谈对象为供应商的财务人员,只能根据财务入账数据核对往来账目,对双方的业务合作模式不参与也不了解。部分供应商甚至直接否认接受过西南证券等中介机构访谈。
3. 西南证券对九好集团与第三方平台公司资金往来执行的核查程序完全受制于九好集团的安排,走访和函证程序均未独立完成。尽职调查过程中西南证券始终未取得杭州煜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升科技)等4家平台公司的银行流水或对账单,以核实九好集团通过第三方平台公司向存在资金需求的平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真实性。
经查,报告期内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煜升科技、杭州好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融实业)、杭州鹏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迪贸易)、富阳多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贸易)等4家重点第三方平台公司中,西南证券在九好集团的安排下访只实地走访煜升科技1家平台公司,好融实业和鹏迪贸易2家公司的负责人被安排在九好集团进行访谈,多瑞贸易九好集团未安排走访,资金询证函都是由九好集团代为送达和取回。此外,西南证券访谈的煜升科技总经理江某华的真实身份是九好集团供应商杭州金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杭州金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业务联系人,西南证券在核查和访谈过程中均未发现并充分关注这一异常现象。
4. 西南证券未对黑石金融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九好集团副总裁吴某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进行充分关注,未对九好集团营业收入中涉及黑石金融的异常交易事项以及黑石金融和九好集团之前的关联关系进行深入核查。在重组报告书及西南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未如实披露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之间2014年存在关联关系,核查过程存在重大疏忽。
根据黑石金融的工商档案信息,自然人吴某曾于2014年4 月前持有杭州黑石金融 80%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2014年4 月黑石金融工商变更完成后,吴某不再持有黑石金融股权且不再担任黑石金融法定代表人。而吴某于2014年2月起担任九好集团的副总裁,根据现有规定,截至2014年底,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在西南证券进行关联方核查时,未关注到上述关联关系。
上述事实,有相关申请文件、公告、当事人谈话笔录、访谈记录、工作底稿、会议决议公告、西南证券和九好集团、鞍重股份等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西南证券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鞍重股份签订委托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履行对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发现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的事实,未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未披露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信息的事实。西南证券2016年4月出具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西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和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西南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童星、朱正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西南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童星、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16日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