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相关税收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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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疫情当前,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税法服务小组、省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主动组织研究与疫情相关的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及时组织编制了《对疫情相关税收问题的解答》。
1、由于疫情影响,2020 年春节延长假期,无法在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规定。对于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除此之外,为了应对疫情对纳税申报事项的影响,税务机关已经出台相关延期申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 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相关地方税务机关也发布通知,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2020 年第3号),明确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2、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没有资金缴纳应纳税款,有没有延期缴 纳税款的办法?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由于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取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经批准后可在经 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也根据情况出台了相关延期缴纳相关税费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2020年第4号),明确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企业和个人向应对疫情的地方捐赠,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应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可以抵扣。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登 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抗战疫情的投赠支出,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个人的收入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营所得等不同收入类型,个人的捐赠支出应怎样扣除?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现行的规定,个人的收入纳税类型主要分为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和经营所得,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个人公益捐赠支出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有什么具体处理规定?
答: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 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 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 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7、个人公益捐赠支出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有什么具体处理规定?
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 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8、个人公益捐赠支出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有什么具体处理规定?
答: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9、捐赠支出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0、单位组织员工向疫区捐赠,由单位取得票据,应如何处理税前扣除凭证?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11、向疫区捐赠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应服务(如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若为应对疫情提供的无偿服务(如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情形,可作为视同销售的例外。
13、境外向境内捐赠防疫物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的规定,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相关免税政策的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增加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 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主体也作出进一步扩大。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也免征关税。
14、为做好防疫攻坚,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者付出了巨大努力,向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防疫补助,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为做好防疫工作,医护和防疫工作发放的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 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防控重点物资相关的企业有哪些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
答: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6、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 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1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措施?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8、为应对疫情提供运输、生活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 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9、在疫情期间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为公司员工购买了口罩、 消毒水等防疫物品供员工使用,所购进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公司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酒店按照政府规定提供集中隔离防疫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正常经营的价格,对该低于平常收费所提供的集中隔离防疫 住宿服务,是否需要调整住宿服务价格?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提销项税额。
21、公司是经营餐饮业务,在疫情发生前采购好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进项转出。
22、公司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政策拟给公司复工返岗补贴,公司所取得的该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取得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由省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晓艳执笔,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税法服务小组、省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审定。
供稿 |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税法服务小组、省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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