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6 06:49:0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4 次
2020年,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为方便读者了解,我们按照税收政策的施行日期进行了分类梳理。需要注意的是,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政策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的一些涉税政策,也将于2020年陆续施行。
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主要内容】: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厘清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主要内容】:综试区符合特定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主要内容】: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以及纳税信用修复结果等。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主要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明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主要内容】:对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进行修订。同时,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文件名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主要内容】:从检举行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的接受与管理、检举事项的处理、检举事项的管理、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主要内容】:对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了修改,从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规性作了与时俱进的修订。
◎文件名称:《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主要内容】: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发布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同时明确了相关进口税收事项。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主要内容】:调整了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按照《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自动编制。同时,加强了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的管理。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
【主要内容】: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除特定情况外,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等。
◎文件名称:《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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