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3 20:07:2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56 次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经济法客观基础之一的“市场失灵”是研究经济法产生、调整对象、体系的重要前提。市场失灵的本质在于市场的内在缺陷以及经济人利益的失衡,市场失灵是市场非效率的缘由,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最佳程度的克服。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直接限制私权、维护公共利益和追求长远利益、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构成等优势。本文在厘清市场失灵与经济法关系之后,又对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进行了阐述,旨在得出概括性结论。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绝不是偶然,而是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由于经济法的客观基础之一的“市场失灵”是市场非效率的缘由,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故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着重要意义。
所谓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参考。作为微观经济学中的理论,它是指产生于微观市场环境中可能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的经济问题,如垄断、市场价格未将生产或消费的某些外部影响包括在内、公共物品出现短缺、信息不对称等。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创造财富的动力和潜能,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从而将整个社会的有限资源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全社会中予以有效的分配和使用。然而,市场又并非是万能的,当某个领域内价值规律很难发挥作用,公共物品的产量及定价都无法决定,便会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只是起着基础性作用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内在固有的缺陷,这种缺陷会导致经济的非效率。
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经济周期、失业问题等都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正如科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能否平稳有效地运行,取决于产权的清晰界定,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否以低成本进行谈判,以及监督并实施合约的能力。只要存在某些条件使得上述交易有成本,市场就可能无法达致在无摩擦的情形下所能达到的有效均衡”。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机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具有盲目性是市场失灵的三个主要原因。
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载体,公权力使它有能力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和大规模的限制,有能力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由于公权力的运用主体是国家,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场过度自私的特性,维护公共利益和追求长远利益,使市场的运行在依赖经济人自利的动力基础上也兼顾公共利益。
(一)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载体,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个载体来发挥其职能,经济法是一种典型的设计规范,经济法干预更侧重于设计,因此干预的主观性较强,对于经济发展中的垄断问题和其他不正当竞争问题,政府要站在仲裁者的立场,通过经济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加以解决。看不见的手失灵需要由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即政府来调节市场机制,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
(二)维护公共利益与追求长远利益。市场主体并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相反,它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它引导经济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致力于政府与市场达致紧密配合,最终使市场在微观和宏观都在有序的基础上运行。在维护公共利益与追求长远利益方面经济法具有优势。
(三)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构成。经济人常常在进行成本一收益的核算,经济法通过改变经济人行为的利益归属或成本结构,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时作出既有利于其自身又有利于社会的选择。例如,建在河边的工厂排出的废水污染了河流对他人造成损害。工厂排废水是为了生产产品赚钱,工厂同购买它的产品的顾客之间的关系是金钱交换关系,但工厂由此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却可能无需向他人支付任何赔偿费。但如果对于污染采取付费或有其他规制方式使外部不经济性的主体的外部性“内部化”,那么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结构会发生变化,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市场主体会作出有利于自身和社会的选择,这样对于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盘关镇黎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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