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修订: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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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市场经济在法治中走向繁荣)
历史长河绵延无尽,1992年却留下了厚重的刻度。这一年,我国经济发展挣脱了体制束缚,顺利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转变。经济体制大转变之下,是立法重心的大转移。同在这一年,我国开始史无前例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0多年来,法治进步与经济腾飞形影相随,相得益彰。在法治的护佑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心一意地循着快速轨道,阔步前行,于2010 年助力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4年,我国经济总量又将突破10万亿美元大关,这是举世瞩目的成就。
经济体制改革的立法新要求
改革开放,开启了我国的强国之路。
囿于计划经济体制弊端、国际格局剧变及“姓资姓社”争论,我国改革发展的脚步在20 世纪80 年代末慢了下来。与前十余年百分之十几相比,1989 年的全国GDP 增速下降到4.1% ;1990 年,个体经济下降50%、私营经济下降15%,GDP 增速更是降到3.8%。
经济发展持续出现滑坡,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邓小平看在眼里,急在心里。1992 年1 月17 日,88 岁高龄的邓小平带着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忧思启程南下,开始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南方之行。前后35 天时间里,他先后到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视察,并发表了重要谈话。正是这一系列谈话,犹如一股春风,吹散了笼罩在人们心中的一个个疑虑和谜团。
尤其是对于争论激烈的“姓资姓社”问题,邓小平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著名论断使全党全社会从根本上冲破了思想禁锢,开阔了视眼,坚定了继续改革开放、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
1992 年10 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范畴内制定的,难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1992年12月4日,乔石在首都纪念“八二宪法”颁布十周年大会上表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党中央提出要在90 年代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后再用二十年时间,使这一体制更加定型和完善。“为此,我们要在90 年代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并随着新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定型,使法律体系相应地完善和定型。这是一项繁重而又紧迫的任务。”
八届全国人大 :密集出台市场经济法律
1993 年3 月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八二宪法”修正案,把党的主张变成了国家意志。“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是我国首次将“市场经济”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修正案同时明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在此之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即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任务。
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乔石表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保障。八届全国人大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在1993 年4 月1 日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乔石委员长再次强调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他说 :“现实生活已经给我们提出了这方面的迫切要求。目前全国登记注册的各类公司达48 万多家,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总的说是正常的、健康的,但其中有不少是 ‘翻牌’公司;经济发展带来了市场繁荣,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 ;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手段,还需要作艰巨的努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律的完备。”
在现实的推动下,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快马加鞭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从1993 年至1998 年,我国立法最为明显的特征,即密集出台市场经济法律,以建立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发展。这期间,我国共通过法律85 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 件, 共计118 件,其中多数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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