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5 02:12:2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2 次
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推进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管理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号),加快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专项的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给我市、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的管理细则,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使用计划,发布年度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使用计划,复核资金支持方案及办理资金拨付,合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向财政部和商务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合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商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商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建设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商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商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第十条 对符合资助的项目采用事后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对适用监管银行制度管理的资助资金,按监管银行制度办理。
第四章 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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