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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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锻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17:51:51&nbsp中财网    

原标题:精锻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精锻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8

(二)回购股份后,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8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8

四、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 9

五、本次回购的可行性分析........................................................................................ 9

六、回购方案的影响分析.......................................................................................... 10

(一)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10

(二)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10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 11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1

八、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11

九、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联系方式.............................................................................. 12

十、备查文件.............................................................................................................. 12







释 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精锻科技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大洋投资





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系精锻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夏汉关、黄静夫妇,系精锻科技实际控制人



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2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按不超过人民币17.80元/股

(含人民币17.80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部分股份的行为



安信证券、本独立财务

顾问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如存在加总数与合计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序 言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精锻科技委托,担任精锻科技本次回购的独立财

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及其他公开资料制作而成,目的在于对本次回购股份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

价,供广大投资者和相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旨在就本次回购股份的合规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出

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对精锻科技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和公司管

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充分理由确信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公

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公司资料由精锻科技提供,提供方对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精锻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对于投

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引致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也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

明;



6、在与精锻科技接触后到担任其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精锻科技的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公

司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要点



回购股份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的价格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人民币17.80元/股(含17.8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

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内,综合公司股票

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

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回购资金总额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

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数量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且不低

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80

元/股(含17.80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

购股份总数约为1,123.5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7%;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

购股份总数约为561.7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9%;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

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

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PACIFIC PRECISION FORGING CO.,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精锻科技



证券代码:



300258



法定代表人:



夏汉关



注册资本:



40,500.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0608812146K



成立日期:



1992年12月9日



注册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91号



邮政编码:



225500



互联网地址:







电子信箱:



ppf@ppforging.com



经营范围:



精密锻件、精密冲压件、成品齿轮、精密模具、差速器总成和离

合器总成及其零件的设计、制造、销售;精锻、精冲工艺

CAD/CAE/CAM系统研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精锻科技的股权结构如

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28,020,467



6.92%



无限售流通股



376,979,533



93.08%



总股本



405,000,000



100.00%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精锻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大洋投资,持有精

锻科技18,548.13万股,持股比例为45.80%,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汉关



注册资本:



2,2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姜堰经济开发区新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47527346994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高性能粉末冶金制品的设

计、制造、自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精锻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夏汉关、黄静夫

妇。夏汉关直接持有精锻科技4.39%股份,通过大洋投资间接持股17.99%;黄

静直接持有精锻科技2.70%股份,通过泰州太和科技有限公司和大洋投资间接持

股0.58%。夏汉关、黄静夫妇直接持有精锻科技7.09%股份,间接持有精锻科技

18.57%股份,合计持有精锻科技25.66%股份,为精锻科技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185,481,250



45.80



2



夏汉关



17,769,374



4.39



3



黄静



10,935,000



2.70



4



杨梅



8,201,250



2.03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价值

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388,600



1.82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恒利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16,575



1.81



7



孔威



6,765,700



1.67



8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948,200



1.22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潜力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37,320



1.19



10



中欧基金-民生银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4,658,657



1.15



合 计



258,301,926



63.78







(五)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9-9-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总资产(万元)



303,589.86



278,495.14



239,080.95



204,569.28



净资产(万元)



198,641.18



187,690.66



166,688.16



145,458.25



资产负债率(%)



34.57



32.61



30.28



28.9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64



0.62



0.47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89,681.05



126,542.75



112,886.12



89,860.47



利润总额(万元)



19,995.70



30,405.67



29,598.36



23,380.27



净利润(万元)



16,627.57



25,868.47



25,033.42



19,068.5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万元)



29,153.44



42,425.31



36,276.57



31,092.95







(六)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生产和研发的产品为汽车差速器锥齿轮、汽车变速器结合齿齿轮、

汽车变速器轴类件、EDL(电子差速锁齿轮)、同步器齿圈、离合器驱动盘毂类

零件、驻车齿轮、新能源车中央电机轴和新能源车差速器总成、高端农业机械用

齿轮等。公司产品为大众、通用、福特、奔驰、奥迪、宝马、丰田、日产、克莱

斯勒、长安、长城、奇瑞、吉利、江淮、上汽、比亚迪等公司众多车型配套,是

目前国内乘用车精锻齿轮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轿车精锻齿轮产销量位居行业前

列。

全资子公司宁波太平洋电控系统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乘用车用发动机电控

系统、变速箱阀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近年主要

生产和研发的产品为VVT总成及OCV阀、变速箱电磁阀与档位开关等,主要





客户为江淮、江铃、海马、吉利、腾勒等,近几年公司在研发能力、试验能力和

装备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改造,装备水平全面升级,业务能力得到了明

显的提升,现阶段在合资品牌和主流自主品牌客户市场的开拓都已有所突破。

三、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公司股票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精锻科技”,

股票代码“300258”。经核查,精锻科技股票上市时间已满一年,符合《实施细

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后,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303,589.8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为198,641.18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人民币20,000万元测算,约占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总资产的6.59%、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07%。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预计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精锻科技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

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份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

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05,000,000股,按照回购

股份的最高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万元、回购股份最高价格人民币17.80元/股

的条件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23.59万股,占目前公司已发行总股本比





例的2.7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按照回购数量上限1,123.59万股计算,回购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大洋投资,

实际控制人仍为夏汉关、黄静夫妇,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本次回购符合《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三)款“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精锻科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相关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未能在有效期内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则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

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及员工,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精锻科技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合理反映公司投

资价值、切实回报上市公司股东、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因

此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五、本次回购的可行性分析



本次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

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为

303,589.8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8,641.18万元,货币资金为

28,853.52万元,2019年1-9月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27.57万元,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4.57%,长期偿债

能力较强。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28,853.52万元,2019年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153.44万元,短期流动性强。(前述数据未

经审计)。

2、假设按照资金总额上限20,000万元实施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

总资产的6.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07%。未来公司将根据实

际发展需求,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择机实施回购,回购资金规模及回购进度均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3、本次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

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所述,在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备可行性。

六、回购方案的影响分析



(一)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回购期内公司将择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股票,有助于增强市场投资者信心;

同时回购股份也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对上市公司股价形

成一定支撑作用,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0,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17.80元/股测算,预计

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123.5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7%。假设公司本

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

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增减变动(+,-)/股



本次回购完成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28,020,467



6.92%



+11,235,955



39,256,422



9.69%



无限售条件股



376,979,533



93.08%



-11,235,955



365,743,578



90.31%



总股本



405,000,000



100.00%







405,000,000



100.00%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10,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17.80元/股测算,预计

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561.7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9%。假设公司本次

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

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增减变动(+,-)/股



本次回购完成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28,020,467



6.92%



+5,617,977



33,638,444



8.31%



无限售条件股



376,979,533



93.08%



-5,617,977



371,361,556



91.69%



总股本



405,000,000



100.00%







405,000,000



100.00%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以及流动资产总额的

比例较小,但客观上仍会造成上市公司总资产、股东权益的减少。同时,本次回

购也会造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下降,但总体上对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较

小。上市公司拥有多种融资渠道,且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而

非一次性支付,因此,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本次回购股份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精锻科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

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八、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实施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份回购





可能涉及的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3、公司股票价格将可能因本次回购股份的影响而有所波动,因此提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股价短期波动的风险。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者买卖精锻科技股票

的依据。

九、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电话:021-35082000



传真:021-35082550



联系人:徐恩、唐雅娟



十、备查文件



1、《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2、《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



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4、《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

见》;



5、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

以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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