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3 17:31:5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5 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黑财办[2020]4号 发布时间: 2020-02-04 13:5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支持应对疫情防控工作财政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方面
1.加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省政府设立省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保障封闭社区村屯居民基本生活等补助支出。
2.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监测国库存款变动情况,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省财政厅建立市县国库存款每日监控制度,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3.开辟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及时足额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也无需审批,确保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方面
4.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以下统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6.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工资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7.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办理。
8.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支持。全省各级财政要在指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最大可能采购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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