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3.17亿天价发行费用背后的承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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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3-22 14:40:3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0 次


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不持有上述两只债券。安顺城投方面则表示,不清楚德邦证券是否持有这两只债券。藏在“15安城债”身上的谜团仍待解。

“五洋债”诉讼造成德邦证券现实损失和商誉损失

“五洋债”注定要成为债券违约史上标志性的案件。

“五洋债”包括“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从2017年实质性违约起,本报记者便在持续跟进中。两只债券涉及多家机构持有人以及众多自然人持有人。自违约起,持有人便自发成立了多个维权小组,收集各种证据,并期待德邦证券等中介机构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担心德邦证券不能够继续很好地履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2017年9月1日,经持有人大会决议,罢免了德邦证券两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资格。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向德邦证券及曹榕等6名责任人下发了处罚决定书,没收了违法所得1857.44万元。这也给持有人提供了追加德邦证券为被告的诉讼依据。不过,对持有人来说,通过诉讼拿回投资款项,仍是漫长的持久战。

3月13日,杭州中院在官方微信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这也是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的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杭州中院表示,采取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扩大了诉讼容量,也简化了诉讼程序,为化解证券纠纷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他表示,“默示参与,明示退出”被视为集体诉讼的核心特征,一旦有了它,股民(持有人)可能根本不用参与任何诉讼过程,只需要在必要的时候,某个按钮轻轻一点,获赔的钱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到达自己的账户。”

“五洋债”也给德邦证券来带了诸多负面影响。在与曹榕的诉讼判决书中,德邦证券方面表示,曹榕负责的五洋债项目给德邦证券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和商誉损失,也使公司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在2018年初,德邦证券原债券融资部的多名员工及部门负责人均被辞退。用曹榕的话说,部门已经“解散”。对德邦证券来说,这一时点也成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分水岭。此前业务模式究竟有怎样的风险?在“五洋债”危机发生后,公司又有了哪些反思?

在德邦证券原债券承销部,也有着券商投行常用的“奖金递延发放”及“风险保证金”等规章制度,但这依然没有约束相关责任人的“勤勉尽责”。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曹榕称曾垫付了部门员工102.5万元的奖金。曹榕认为,债券融资部实际上“相当于其个人承包”。不过,德邦证券方面否认了这一说法。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则表示:“曹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的债券融资部与德邦证券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

德邦证券方面向记者表示,该公司针对债券业务一直以来都有严格的准入和管理手段,包括立项、尽调和内核会议等。德邦作为金融从业机构,始终将风险控制作为第一要务,在风险事件后,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情况持续优化内控管理,截至目前,公司债券业务已经形成了业务团队、质控、合规风控三道防线,在项目准入、执行、内核、申报、发行和存续期阶段均有内控部门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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