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0 14:07:5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9 次
3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了11项业务领域,主要包括信贷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卡业务、现金管理、保险业务、第三方合作、金融市场、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信息科技等。
《指导意见》明确表示,依法合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支付服务、营销服务、资金支持、资产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运营能力等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严防信用卡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资信审查,杜绝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的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严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行为监测制度,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从业人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将从业人员行为监测纳入反洗钱监测系统。强化高风险领域管控措施,防范从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指导意见》要求严防信息科技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得到刚性执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授权范围,实现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加强对客户信息收集、维护、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在内部产品和业务流程设计上落实客户信息安全控制和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涉及客户资料交接的对外合作保密条款,消除信息泄露隐患。严防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
(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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