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9 07:45:3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6 次
面对一些执行不能案件,法官们用尽“洪荒之力”,也不能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昨天,惠济区法院发布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和你一起聊聊“执行不能”那些事。
交通肇事者不赔偿受害方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9日凌晨,薛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被害人胡某由南至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胡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薛某弃车离开现场,但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第二天,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
薛某亲属代其支付胡某亲属丧葬费2万元。随后。胡某父母、妻子及子女等6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5万余元。
惠济区法院判决: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薛某赔偿6人4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薛某一直未履行,胡某亲属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确无履约能力,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同薛某多次沟通,薛某表示并非不愿意履行,而是确无能力赔偿。
执行干警调查得知,薛某(1993年生)在案发时尚不满18周岁,没有独立收入来源,出狱后又没有固定工作,且村里也没有给薛某划分耕地及宅基地,名下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薛某父母在家务农且常年患病,客观上家中生活困难,主观上也不愿替薛某还债。
法院经和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丧失主要收入来源,且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法院经评议后,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法官说法:“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
本案中,执行干警反复核实后,确认薛某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情况并非执行难。
法官提醒,执行不能案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多属于商业风险或者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治意识,既要充分评估预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审慎决策,又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方式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降低风险损失。
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严格依照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但这并不代表法院有必须把债务兜底的义务。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降低执行风险,减少案件执行不能的可能性,才能共克执行难题,使自己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因为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情形。实践中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的状态;另一类是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被执行人本来就财力有限,确无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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