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0 12:24:1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0 次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查看PDF原文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213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28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折算 ...... 31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3
一、绪言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一篇:上一篇:张德勇:微观活、宏观稳,力促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下一篇:下一篇:对话德国数字经济协会前会长:数字经济不再是孤独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