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9 23:58:4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8 次
[年报]美思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16:41:13 中财网
原标题:美思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股票的批复》,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德”、“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92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323,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53,526,500.00元后,净募集资金
共计人民币269,473,500.00元。该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美思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
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广发证券已与美思德签订《承销暨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办公等方式,对美思德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其中,2019年12
月对美思德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
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2019年10月8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陈青女士因其配偶代
为管理账户误操作,在定期报告窗
口期违规减持股票。公司针对此次
违规操作已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
施,陈青女士亦发表了致歉声明。
上述事项已于2019年10月10日
公告。广发证券已提请公司今后继
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的股份变动管理工
作。除上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除前述陈青女士因其配偶代为管
理账户误操作导致的违规减持股
票事项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
及其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
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
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美思德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美思德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美思德未出
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美思德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广发证
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美思德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已经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相
关规定使用完毕,截至2019年1
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已全部注销完毕。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美思德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对美思德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美思德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许一忠 蒋 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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