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工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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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工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时间:2020年03月04日 20:06:00 中财网
原标题:瑞玛工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证券公司信息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年度财务指标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19年
1-9月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36%
0.81
0.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00%
0.79
0.79
2018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9.29%
1.13
1.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9.05%
1.12
1.12
2017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3.33%
0.73
0.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5.83%
0.81
0.81
2016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2.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5.72%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550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
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
下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9.01元/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股。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价格:19.0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6.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06元(按照2019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后每股收益:0.84元(按照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7、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250万股(回拨后),中签率为0.0243479525%,
超额申购倍数为4,107.12倍;网下配售250万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81,118股,网下发行余股2,28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金额为
1,585,395.98元,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0.33%。
8、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0、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47,5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98.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3,426.67万元。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20年3月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017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敏、翁荣荣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
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
人曾作出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存聪、麻国
林、杨瑞义、鲁洁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徐声波、林巨强、厉彩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敏、翁荣
荣、方友平、任军平、谢蔓华、张启胜、解雅媛及本公司原监事李龙承诺:(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3)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曾作出的承诺。
5、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敏、翁荣荣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方友平、解雅媛承诺:(1)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2)其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瑞玛工业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瑞玛工业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四)瑞玛工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
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华林证券作为瑞玛工业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
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
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
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
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
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事项安排
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
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
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
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
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
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
定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
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蔡晓涛、黄萌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3802室
电话:
021-20281102
传真:
021-2028110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华林证券认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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