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05 11:05:0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6 次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讯(主任记者 方月宁)近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做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辽宁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通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做出了规范。其中,医疗应急物资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生活物资指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从事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可申请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上述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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