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阳、吕德富等4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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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6号
当事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1990年6月成立,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李阳,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一部总经理,涉案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吕德富,男,1983年2月出生,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部董事,涉案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梁俊,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西南证券并购二部总经理,涉案项目持续督导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西南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西南证券、李阳、吕德富、梁俊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南证券系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李阳和吕德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的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
一、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职
大有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中关键核查程序缺失,未对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进行揭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西南证券未对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首采区(以下简称聚乎更一)采矿许可证原件履行核查验证程序
2012年1月20日,义海能源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领取聚乎更一采矿许可证,至2012年3月15日发行申请文件报送前,聚乎更一采矿许可证原件的保管地点一直在青海。在此期间,西南证券未派员查验天峻义海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原件,未履行原件查验程序,仅在尽职调查期间查看了天峻义海采矿许可证的电子版扫描件。西南证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第八项“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对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核查验证”的规定。
(二)西南证券未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的交易对手方、相关政府部门履行访谈程序
2011年11月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集团)将聚乎更一采矿权转让给天峻义海之后,西南证券未对天峻义海采矿权获取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和采矿权交易涉及的主要交易对手方木里集团、相关政府部门青海省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未充分了解交易背景,未充分了解青海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是否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的权属构成重大影响,亦未据此形成访谈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归档。该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四条关于“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的规定。
(三)西南证券在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中,未对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可能因青海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影响发生权属变更,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西南证券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已经充分知悉青海省资源整合政策的要求以及天峻义海采矿权未来权属变更的风险,在2012年3月15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材料之后,西南证券向大有能源出具的《关于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期间关注事项的备忘录》中明确指出:未来聚乎更一露天的采矿权是否会一直在天峻义海名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西南证券并未在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中对聚乎更一采矿权在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可能发生的权属变更进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该事项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中关于“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关于“调查并核实发行人投资项目在产业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求。
综上,作为大有能源2012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关键核查程序缺失,未对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进行揭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二、西南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大有能源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底。大有能源2012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西南证券委派李阳、吕德富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3年4月,西南证券委派原项目组成员梁俊接替吕德富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4月26日,西南证券通过大有能源披露《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201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西南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聚乎更一采矿权的权属变更风险进行重点跟踪关注,其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西南证券在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中均未将聚乎更一采矿权的权属变更风险作为持续督导的重点工作内容
2012年3月26日,西南证券在发行审核期间已向大有能源发出《关于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期间关注事项的备忘录》,明确指出青海省资源整合对天峻义海采矿权的影响,对未来天峻义海是否会一直拥有聚乎更一采矿权提出疑虑。在持续督导期间,西南证券应将聚乎更一采矿权的变更风险作为重点事项予以关注。西南证券在上市保荐书中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部分,未提及采矿权变更的关注事项,西南证券提供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也未发现西南证券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并将采矿权的变更风险作为持续督导的重点关注内容。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的规定。
(二)西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关注国土资源部网站、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天峻义海采矿权转出的公示信息
2013年2月1日,国土资源部网站、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对于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零价款转让至木里集团进行公示,但西南证券未予关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西南证券项目组未派员赴大有能源和天峻义海进行现场检查,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未及时发现在此期间发生的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导致其在2013年4月出具的2012年持续督导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有关整合方案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出差记录、有关邮件备忘录、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西南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对西南证券上述违法行为,李阳、吕德富、梁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西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二、对李阳、吕德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梁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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