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30 07:47: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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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 年 12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深证 100ETF(场内简称:深 100SZ)
基金主代码 15997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1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1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1 月 2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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