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03 19:05:4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2 次
5月11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南京证券保荐人胡某状告证监会一案。2013年,证监会认定南京证券在推荐新大地IPO的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存在违法行为,遂对保荐人胡某和廖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胡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处罚决定被维持。
原标题:南京证券保荐人起诉证监会 处罚不断造假难翻案
编者按:近日,曾因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假IPO一案被处罚的南京证券保荐人胡某,因认为处罚不公,将证监会告上法院。据了解,该案已于5月11日开庭审理并将择期宣判。
事实上,南京证券投行业务短板存在已久,并迟迟不见改善。其2012年保荐的新大地共虚增利润2628万元,这使得南京证券因未能勤勉尽责而遭到证监会的处罚。2013年南京证券又因客户交易结算、营业部员工诈骗犯罪问题遭到了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接连不断的处罚,也让南京证券尝到了苦果。有媒体报道称,南京证券曾经的IPO计划,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被搁置。随后,曾拟借壳南纺股份,但最终因壳资源问题过多不了了之。虽然该公司已于去年10月登陆新三板,但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或多或少也是无奈之举。更重要的是,处罚不断不仅导致南京证券保荐业务一度被暂停,还有大量相关人才流失,时至今日,投行业务仍然是其软肋。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致电南京证券董秘办,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保荐人起诉证监会
据京华时报报道,5月11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南京证券保荐人胡某状告证监会一案。2013年,证监会认定南京证券在推荐新大地IPO的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存在违法行为,遂对保荐人胡某和廖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胡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处罚决定被维持。
因认为对自己处罚不公,胡某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一中院。
庭审当日,胡某亲自出席庭审,证监会委托两名代理人应诉。法庭上,胡某称,保荐人已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虚假销售的存在,况且保荐人并不具备被告的调查能力,也已在能力范围之内进行核查,不存在未勤勉尽责之情形。胡某认为证监会对于自己的处罚过重。
对于胡某的说法,被告代理人则表示,“他们没有去实地调查,却在调查报告中写了去实地调查,这是明显的造假”。被告表示,原告存在“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证书”等情形,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才决定罚款15万元,同时对其进行市场禁入的处罚。“被告作出的处罚都有法律依据。”代理人说。
对此,胡某并不认可,他表示自己不是南京证券负责新大地项目的负责人,“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员工,我负责某项具体工作,对一些材料进行审核。但在项目组中有项目组组长总负责,我只是做一些具体工作。”胡某说。
据了解,此案将择期宣判。
处罚不断麻烦缠身
然而,除新大地事件以外,南京证券还存在其它仲裁和处罚事项。
据红鲱鱼新三板报道,因南京证券原员工石某私刻公司公章和虚构理财产品,对常某、王某等43名自然人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2013年常某、王某等43名自然人先后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南京证券及其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
2012年,南京证券与重庆市全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因重庆市全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南京证券未向其支付合同价款。2014年,重庆市全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4]玄商初字第839号),要求南京证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利息合计4,945,561.25元(截至2014年1月15日,最终金额以判决结果为准)。
鉴于南京常府街营业部客户经理石某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诈骗、集资诈骗行为,2013年7月24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责令南京证券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每季度定期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2013年12月9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因A。公司未能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银行划出;B。在知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划出后未及时报告;C。南京常府街营业部员石某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经济诈骗犯罪,反映出该营业部在员工执业行为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决定责令南京证券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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