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03 22:34:2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5 次
关于对顾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鸿:
经查,你(顾鸿)所在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未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二是产品部分投资违反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时任负责人,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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