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证券委托经纪人讨8万补偿 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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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7 05:19:4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1 次


新浪财经讯,一英大证券委托经纪人与英大证券对簿公堂,双方原本约定彼此不构成劳动关系,但2018年10月该名委托经纪人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英大证券索要8万余元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补助。法院以双方非劳动关系为由二度拒绝了其请求。

2015年11月16日,余某某受委托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处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相关工作),工作至2018年1月。期间,双方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2016年7月3日、2017年7月3日、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经纪人委托合同。

双方约定彼此不构成劳动关系,英大证券委托余某某从事证券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余某某在英大证券的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行为,由英大证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酬计算依据以英大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及报酬管理办法等实施。

2018年10月16日,余某某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705元,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44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2,741元,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支付经济补偿金19,111.5元;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助3,580.8元,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助8,596.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某无证据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因此无理由要求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和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助。

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述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人委托合同显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余某某接受委托从事证券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有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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