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5 14:08:5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7 次
对于各位在备考初级的小伙伴们,是不是还在翻阅以前的旧书籍,一页一页的看着却感觉一点头绪都没有呢?是不是在茫茫书海中找不到前进的方向呢?是不是对于今年要考什么,怎么考不是太清楚呢?那我们就需要更加关注今年近期考纲的变化了。尤其是经济法这一门,本身知识点就是比较琐碎,所以在理解掌握上就不太容易,再加上今年的考纲有太多的变化,那就给我们的备考进一步增加了压力。
对于第一章《总论》只有微变化,将“完全行为能力”按照民法总则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表述上微变化,并没有实质性的变更。新增内容很少,如增加“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是私法”的内容。第一章是非重点章节,核心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并注意对比各解决途径的程序。我们也给各位小伙伴总结了一下。
对于第二章的内容《会计法律制度》只有微变化,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照会计标准改为“税金及附加”等表述上变化,并没有实质性的变更。2018年新增的一章,重点把握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具体要求及违法会计法律制度的处罚规定,考试中应尽量做到不丢分。
对于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没有实质的变化,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合并,教材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统称为税务机关,并没实质性变更。第七章内容相对简单,2018年教材进一步删减后,关注时间性考点、注意区别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征收措施(责令缴纳、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考点。那么对于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的核心考点如银行账户、票据的权利、票据责任、票据追索、票据行为、商业汇票、支票、银行卡并没有实质更改,但是在其他细枝末节上进行了微量增减,如教材新增“基本存款账户备案制的试点”内容。
在众多变化大的章节中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本章消费税没有实质性变动,大变动在于增值税内容。变化在于:
1.根据增值税近期规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改为16%,将税率11%改为10%。也就是说近期只有三档税率16%、10%、6%。
2.由于涉及农产品税率改为10%,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行了相应变更,会涉及小计算。
3.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合并,对“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进行了合并修正。
4.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进行调整,统一按年销售额500以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0万为一般纳税人。
5.新增“既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的纳税地点”的规定。
6.删除“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纳税人放弃减税”的规定。
对于所得税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企业所得税多处进行了变动,而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变化在于:
1.企业所得税,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由2.5%调整为8%”。
2.企业所得税,在保险费扣除规定中增加“雇主责任险扣除”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变更。
4.企业所得税,增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增加“抵免限额的确定方式”。
6.企业所得税,增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的相关规定。
7.企业所得税,增加“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的相关规定。
8.企业所得税,删除了“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9.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这一章正可谓是被改的面目全非了,那么对于这些变化我们当然需要进一步去关注。
接下来就是变动第二大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虽然是小税种章节,但是内容进行了很大变动,变动在于:
1.印花税进行了重新编写。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三档调整为两档。
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
4.对耕地占用税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
5.对“烟叶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
6.增加了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7.增加了船舶吨税。
8.删除了岩金矿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9.删除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本次对于这些小税种的调整力度是非常的大了,虽然在考试过程中占比不太大,但是变化确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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