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6 10:39:1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1 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相关报道】
税务总局详解增值税免税细则
小微企业2000亿元减税红利有了实操指南。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接连出台相关政策后,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对《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免税标准、纳税期选择、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开具发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具体来看,在免税标准上,公告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17万元。而在计税过程中,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才需纳税。
而具体在不动产收入中,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也可享受免税政策。
同时,税务总局方面表示,对于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即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一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对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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