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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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09 23:17:0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6 次


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20:50:39&nbsp中财网    

原标题: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

联交易披露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不断提

高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

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

意识,确保已经建立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得到

有效落实和执行。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不适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不适用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拟

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三十六个月

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

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减

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

如下:



(一)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在上述限售





不适用









条件解除后,本机构/本人可作出减

持股份的决定;



(二)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过1,000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

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

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

下时除外)。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的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

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

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人亦将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

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

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跟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人

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

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

程序,合理影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





不适用









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

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公司/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人应

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

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

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

提供予发行人;



(3)如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

的业务,承诺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

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

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

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

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

入发行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

诺人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

占用瑞达期货的资金及其他任何

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承诺人及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瑞达

期货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





不适用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

联交易的规定;且承诺人将通过董

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

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

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

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瑞

达期货进行关联交易。

7、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应有权部

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员

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

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

损失,承诺人承诺在毋需发行人支

付对价的情况下将承担所有相关

经济赔付责任。



不适用



8.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不适用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

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和有

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

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9、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不适用









10.控股股东承诺:如瑞达期货需根

据《2014G08地块监管协议》、

《2014G08地块监管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2》约定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

则控股股东和其他发起人股东在

瑞达期货履行完毕该等义务后三

个工作日内向瑞达期货进行现金

补偿,补偿金额等于瑞达期货支付

违约金数额乘以本公司持股比例。



不适用



11.发行人承诺:瑞达置业不开展房

地产业务,并将严格履行观音山

2014G08商办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相关义务。



不适用



12.控股股东承诺:若因公司或其子

公司、营业部承租的房屋没有房屋

产权证书而产生的瑕疵给公司经

营、业务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对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承诺人承担。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决定》([2019]6号),认为未向基金投资

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行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资

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

卷的情况。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20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年3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号),

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

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

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年4月12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号),

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年4月26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号),

认为博创科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

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

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年7月3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及

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

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

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

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收益

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别客户放宽

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

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

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

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

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

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

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

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原因系国元证

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

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违

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拉

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号),认为拉夏贝尔

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

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

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冷

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管

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号),认为深冷

股份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了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

的决定》([2019]96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开

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

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

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

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年9月27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

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9]37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赛

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

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年10月21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85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未达

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年11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19]第158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披

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

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姜 颖







年 月 日



杨予桑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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