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25 14:28:5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1 次
莫道春秋 莫道春秋
愿家国永安,愿天下太平。
这是《吕氏春秋·察微篇》上的一则故事:
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故事大意是:春秋时期的鲁国有一条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其他诸侯国发现同胞沦为奴隶的,只要能花钱把这些奴隶赎回来,就可以从鲁国官府那里获得酬金。有一回,孔子的学生子贡从诸侯国赎回了做奴隶的鲁人,但推辞没有接受官府的酬金。孔子于是批评他此举失当,认为圣人所做之事,重在改变风俗习惯,影响老百姓的行为,而并非是只适合自己个人的行为。现在,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你子贡赎回奴隶后根据法律拿了应得的酬金,这并不有损于你行为本身的价值;而你不拿应得的酬金,那么从此以后,鲁国人就不会再为沦为奴隶的同胞赎身了。孔子的另一名学生子路碰到类似见义勇为的事情则是另外一番表现。
有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听说后很高兴,说:从此以后,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孔子讲学(图/网络)
就这两件事情,按照一般的社会逻辑大概会这样评价:子贡高风亮节,做了好事不计报酬,堪为“道德楷模”;子路也虽行善事,但是事后收人重谢(春秋时期的一头牛,可是价值不菲),让自己的善行稍微打了些折扣。而孔子却是非常明确地批评“道德楷模”子贡,认为他不按法律规则接受酬金的行为,会有伤鲁国人赎回奴隶的积极性;同时对子路救人后接受酬谢的行为非常欣慰,认为子路的行为将鼓励鲁国人见义勇为。
我们能想明白其中的逻辑吗?
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正常、有效运转,依靠的在是法律制度、市场规则框架下,公众“照章办事”的行为自觉,而非依靠一些道德、行为高尚的个人来推动。也无法奢求大众都拥有极高的道德水准,从而以道德代替法律与规则。
子贡个人财富雄厚(出身商贾之家),同时或道德高尚、或为博清名,可以不按法律规则领取赎回奴隶的酬金。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被作为社会道德和行为的标杆,那将在整体上伤害大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因为社会普罗大众中的大部分都没有子贡的经济实力,如果赎回奴隶都要自己贴钱,那一大部分人受限于经济能力,也就无法施行这个善举。而那些赎回奴隶仍去官府领取酬金的人,本身是按法律办事并没有错。
但是因为有子贡“赎人辞金”的道德高标准树立在前,这样“照章办事”的行为也会被社会舆论狂批:你为什么不像子贡这样的先进人物学习?
长此以往,确实会出现孔子说的“不复赎人”的现象。“赎人得金”的法律就形同虚设,广泛发动群众挽救在诸侯国沦为奴隶的同胞也就无从谈起。这并不是说鲁国人道德出现了滑坡,而是子贡的行为破坏了“赎人得金”这一完善、有效的法律原本厘定的“义”、“利”之间的平衡。救人于水火,是“义”,是道德行为;得金于官府,是“利”,是经济收益。圣者如孔子,绝非是只有满口仁义道德的“腐儒”,而是颇具社会洞察力、兼顾理论与实践的现实主义者。他充分认识到鲁国“赎人得金”的法律很好地兼顾了“义”、“利”平衡,是一项务实、有效的制度设计。用现在比较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这项法律“让好人不吃亏”,可以让做善事的人“名利双收”。
“赎人得金”这样明确的法律,具有非常清晰、有效的社会行为导向意义,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在最广泛层面上调动鲁国人从诸侯国赎回同胞的积极性。这远比官府自己组织力量去各诸侯国赎回奴隶,来得更加有效、省力。与子贡“赎人辞金”的行为不同,被孔子大加赞赏的子路做了好事接受报酬的行为,则是从另外一个层面印证了“义”、“利”平衡的规则对社会行为导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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