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福州两员工违规为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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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23 15:53:3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4 次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号、17号)显示,经查,相关责任人卢翔作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福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擅离职守、未能勤勉尽责等行为。



  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



  认定卢翔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金元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卢翔金元证券福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监管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相关责任人林力在金元证券福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等行为。



  林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林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卢翔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卢翔、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卢翔(身份证号350104xxxxxxxxxxxx)作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擅离职守、未能勤勉尽责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借贷合同、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卢翔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卢翔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5月13日



  关于对林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林力:



  经查,你(身份证号350102xxxxxxxxxxxx)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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