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02 13:44:0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2 次
中证网讯(记者 郭梦迪)江苏证监局官网日前公告了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证券”)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认为,南京证券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尔顿环保”)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
江苏证监局指出,南京证券在对普尔顿环保执业过程中有五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对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就固定资产及折旧等相关情况询问普尔顿环保会计人员。
二是未实施询问普尔顿环保税务负责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发生在尽职调查期间的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补缴增值税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三是在普尔顿环保应收类、应付类款项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访谈普尔顿环保的客户和供应商,对于2014年的各类款项,未取得并核对会计师审计询证函回函,抽查的2014年度应收、应付类款项的客户数量及金额比例均不高。
四是在核实股东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未询问公司会计人员,对实物出资情况未询问资产评估机构。
五是在普尔顿环保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报、面临终止挂牌风险期间,南京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尔顿环保及时披露2016年年报、处置终止挂牌风险。在普尔顿环保被终止挂牌后,未能派员参加普尔顿环保审议《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重要议案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有效督促普尔顿环保做好投资者(股东)沟通工作。
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证监局表示,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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