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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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0年02月07日 10:51:06 中财网
原标题:恩捷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股票账户持有恩捷股份股票
309,833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未持有该公司股票;重要关联方华夏基金持
有该公司股票213,200股。
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
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A股股份、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不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
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影响。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年6月24日,在中信证券大厦11层8号会议室召开了恩捷股份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
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
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
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第四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恩捷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通知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部进行了集
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恩捷股
份具备了《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上市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
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恩捷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及201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9
年5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9年7月17日召开的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
发行新股的以下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详见本节“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可转债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
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
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
章制度、最近三年及一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
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
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
大缺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7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针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大华内字[2019]000078号)以及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经核
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
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
相关“三会”文件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
任职资格的说明等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
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股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内部决策
程序和内控机制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它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独立董事发表
的意见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本次发行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7]00265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26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9]0040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2016年、
2017年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6,539.19万元、15,592.35
万元和51,843.95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业务资料,实地考察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
并对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
的稳定性。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
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
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
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相关研究报告、发行人相关业务数据及总结报告,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以膜材料为发展方向,主要从事
膜材料、包装制品及纸制品包装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和投
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良好,
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相关“三会”文件及相关公
开披露信息,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
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主要经营设备
等资产的权属凭证及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
主要经营设备等资产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
利变化。
6、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相关“三会”文件及公开披
露信息;与发行人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担保、诉讼、仲裁及其
他重大事项。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
或其他重大事项。
7、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曾公开发行证券,亦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
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本次发行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针对公司2018
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
[2019]000078号)、针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317号)和针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1136号),了
解了发行人会计系统控制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并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其运行情
况。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对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良资
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明细表,实地考察
了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对财务状况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良资产。
4、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
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重大业务合同、收入及成本
费用明细资料、资产减值计提政策及实际计提情况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经
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
情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16,539.19万元、15,592.35万元和51,843.95万元,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7,991.83万元;发行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为43,010.09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3.65%,超过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取得
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发行人合法合规情况的证明文件;取得发行人关于其合法合规
情况的声明文件,并对发行人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
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6.00亿元,本次募集资金在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江西省通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4
亿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一期)
175,000
60,000
2
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
220,000
100,000
合计
395,000
160,000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环保行业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备案、环评批复文件,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锂电池隔膜项目的建设。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是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是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
发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可转债相关“三会”文件、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核查,该制度已规定募
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
发行证券的下列其他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全体董事对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经核查,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云
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19]004632号),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实地考察和咨询发行人相关人
员。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
正的情况。
3、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监管记录及发行人其他公开信
息披露内容。经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相
关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网站相关监管记录。
经核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
信息、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网站相关监管记录。经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的规
定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高于6%。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
和2018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5.79%、8.81%和10.11%,平均值高于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16.00亿元,截至2019年6月
30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为43.41亿元,发行人累计债券
余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近期市场发行的评级为AA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低于3%,按3%利率测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利息金额不超过4,800.00万元。发行人2016年度、2017
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6,539.19万元、
15,592.35万元和51,843.95万元,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7,991.83万元,足
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4、债券期限。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六年,符合可转债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最长为六年的规定。
5、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面值为100元/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本次发行聘请具有资格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评级
机构。
7、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职权的行
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投资者认购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0.73亿元,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1亿元,皆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五、保荐机构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
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
查,除本保荐机构外,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此外,发行人还聘请上海豫谦财务咨
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拜切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募投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测算等咨询服务。发行人与第三方均签
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膜类产品、包装印刷产品和纸制品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终端客户为汽车、电子、烟草、食品、包装印刷等行业,上述行业与宏观经
济高度相关。宏观经济的周期性会导致公司下游客户的需求相应调整,从而影响
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公司而言,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变化而公司又不能相应做
出调整,则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政策风险
1、终端市场政策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为了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
政补贴政策。受益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产值快速上升,带动上游锂电池
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国家开始逐步减少相关的补贴扶
持,在此背景下,若下游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制造等行业不能通过技术进步、规
模效应等方法提高竞争力,政策变化将对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从而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引发的风险
美国在特朗普总统上台后,主动制造国际贸易摩擦事件,设置征收高关税等
贸易壁垒,试图限制或减少从其他国家的进口,以降低贸易逆差,保护美国国内
经济和就业。公司目前产品不直接出口美国,因此未收到上述贸易摩擦的直接影
响。但若公司下游客户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而导致其需求发生变动,则可能给公
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及机器设备从海外进口,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从而引
起全球贸易环境产生变化,而公司不能及时进行调整,则可能给公司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合计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7.12%、41.99%、49.65%和57.70%,客户相对集中。虽然客户集中度提高有利
于公司实现生产规模效益,降低成本,但若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问题,
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波动,有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销售金额合计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3.28%、51.36%、41.94%和40.74%,供应商相对集中。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均建
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整体构建了战略采购体系以规模采购方式降低原材料成
本,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但若公司未来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出现问题,或
者公司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发生波动,有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尤其是聚丙烯、聚乙烯、纸张
等受到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尽管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已与较多供应商达成长
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
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仍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机器设备采购风险
公司机器设备主要进口自日本制钢所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公司与其建立了良
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保证稳定供货。公司目前有较大规模的扩产计划,若公司主
要机器设备供应商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运营等因素无法及时提供机器设备,而
公司不能及时进行调整,则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5、经营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
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
管理等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的要求,人才培养、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则可能引发相应的管理风险。
6、技术替代风险
锂离子电池主要运用于手机、电脑、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电站等行业,镍镉电
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及铅酸电池作为锂离子电池的替代产品同样可以应用到
以上行业。虽然现在的电子产品和纯动力汽车电池的主流选择是锂离子电池,但
如果镍镉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铅酸电池等因生产技术改进而提高使用性
能、降低生产成本,或者出现了性能更优秀的电池,上述行业对于锂离子电池的
需求将受到影响,而处于产业链中的锂离子电池隔膜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7、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高速增长带动了上游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的快速发展,锂
离子电池隔膜行业较高的毛利率水平吸引了许多国内企业进入本行业,大量资金
投入导致产能迅速增加,当前国内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面对市场
竞争不断加剧的局面,公司着力开拓中高端市场,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加大与国
内外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的业务合作。但随着竞争对手不断加大投资和研发力
度,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
力。
(四)财务风险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也同步增长,报告
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计分别为67,832.08万元、87,919.02万元、
157,062.37万元和167,211.31万元。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为锂电
池行业及卷烟行业内知名企业,客户信用度较高,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情况良好。但若下游行业出现不利变动导致下游客户资金状况出现问题,导致应
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则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资产负债率持续升高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提升。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5.75%、30.81%、47.13%和53.07%。公司目前
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仍然保持在合理水平。但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出现不
利变动导致项目收益不达预期,而公司资产负债率继续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偿
债能力弱化,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300.31万元、
26,047.66万元、17,102.09万元和21,707.12万元。2017年以来,公司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一方面,随着锂电池隔离膜业务快速扩大,公司原材料
采购等支出增加,而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回款具有一定滞后性,从而导致经营活
动现金流出增长快于流入增长;另一方面,公司部分交易以承兑汇票结算,获得
的承兑汇票一部分直接背书用于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设备款项,未体现在经营活
动现金流入中,导致现金流量净额减少。随着公司在建项目的逐步完成,销售收
入将进一步增长,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将会持续改善。但若公司所处行业出现不
利变化,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则可能影响公司资金链正常运转,
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占比分别为2.23%、1.52%、3.03%和15.07%,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公司逐渐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公司出口销
售额不断增大。公司采取了包括紧密关注汇率,及时根据汇率调整产品价格保障
产品利润,加强成本控制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但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及
海外销售区域所在国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
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锂离子电池隔膜建设项目,项目建成以后将会提高公司的
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虽然项目已经过必要的可行
性论证和市场预测,但由于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
进度、产品市场开拓能否顺利进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下游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使该项目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年折
旧费用也将相应增加。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
益不能实现,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的大量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2、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
济效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或下游市场变化等
其他因素,都可能给该项目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影响,可能导致项目达不到
预期的收益水平。
3、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公司新增产能较现有产能增加较多,公司业务规
模扩张较大。如公司在客户开发、技术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的业
务规模相匹配,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风险
1、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涉及简单化学反应,并随之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性排
放物,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后排放,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公司一贯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公司自成立
以来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了持续改造和更新,建立了一整套环
境保护和治理制度,并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以确保环保设施配套建
设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
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人们的环保意
识逐渐增强,国家环保政策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行业内环保
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有可能导致公司进一步增加环保治理的费用支出。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材料为易燃、易爆或有害物质,如操作不当或
设备老化失修,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可能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尽管公司配备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事
故预警处理机制,技术水平比较先进,但仍然存在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设备
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
(七)关于可转债产品的风险
1、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
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可转债到期未能实
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
生产经营压力。
2、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
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
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3、可转债自身特有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
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
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
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
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
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5、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
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
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
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
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6、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二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
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
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
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
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
险。
7、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
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0.73亿元,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1亿元,皆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
担保,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8、评级风险
公司聘请的评级公司新世纪对本可转债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
可转债存续期限内,新世纪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公司自身等因素致使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将会导致公司的信用等级
发生不利变化,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9、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股票和债券双重特性的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其
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
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
可转债附有转股选择权,其持有者拥有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
为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
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此外,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价波动
的影响。由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
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债的交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债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可转债交易价格均可能出现异
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
可转债的产品特性,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以及所作出的承诺,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按照国家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膜类产品、包装印刷产品和纸制品包装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外大型的锂电池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食
品饮料生产企业、塑料包装企业和印刷企业等。
公司膜类产品主要包括湿法锂离子隔膜和BOPP薄膜,公司目前已经是国内
湿法锂离子电池隔离膜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全球第一。公司湿法锂离子隔膜
的主要客户包括松下、LG Chem、三星SDI、宁德时代、国轩高科、比亚迪、孚
能科技、天津力神及其他超过20家的国内外知名锂电池企业。从目前来看,膜
类产品,特别是湿法锂电池隔膜是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受惠于中国先进的制造业水平以及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扶持,全球新能源汽车
产业链正逐渐向中国转移,全球知名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和电池厂商正陆续在中国
投资建厂,中国业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国正在逐渐成为
一个新能源汽车大国。
2017年5月,三部委在发布的《规划》中指出,预计2020年我国汽车产量
将达到3,500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的产销要达到200万辆。工信部发行的《双
积分制度》指出“对于中国境内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进口量大于5万辆
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8-2020年,乘用车汽车的新
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和12%。”未来车企必须生产足够的新能
源汽车,否则就需要购买其他车企的新能源积分以保证其它非新能源汽车的生
产。
根据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7
万辆和125.6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59.9%和61.7%。2019年1-5月,国内
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7.98万辆和46.45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6.00%
和41.51%。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的上游行业,锂电池及锂电池隔膜行业的
发展受新能源汽车产业影响,近年来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
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动力电池装车量的数据来看,2018年,我国动力电池
装车量共计56.9GWh,同比增长56.3%。相应的,2018年中国锂电池隔膜出货
量达到20.2亿平米,同比增长39.7%。
在动力类锂离子电池领域,随着新能源乘用车市场的发展,为了满足动力类
锂电池高能量、高性能的要求,正极材料开始呈现由磷酸铁锂向三元材料转移的
趋势。三元材料技术能够较好的解决锂电池单位能量密度值相对较低的问题,再
加上近年来涂覆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涂覆后的湿法隔膜耐热性得到了良好解
决,明显改善锂电池的热稳定性,安全性也得到大幅提高。因此,三元材料技术
所用隔膜配套广泛采用湿法隔膜。随着三元材料技术越来越广泛的被下游动力类
锂电池厂商采用,湿法隔膜在动力类锂电池的应用将不断扩大。
因此,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以及湿法锂电池隔膜应用渗透率不断
提升,公司作为湿法锂电池隔膜行业的龙头,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1、产能优势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LG Chem、宁德时代和国轩高科等国内外知名大型电池
厂商,此类厂商要求向其供货的锂电池隔膜生产商具备大批量稳定供货能力。截
至2018年末,公司湿法隔膜产能13亿平方米,产能规模位居全球第一。公司已
在上海、无锡、江西、珠海布局四大湿法隔膜生产基地,公司目前在建项目包括
珠海项目4条生产线、江西通瑞8条生产线和无锡恩捷8条生产线,随着上述在
建项目未来建成投产,公司产能产量将进一步增加。根据高工锂电的统计数据,
2018年公司出货量排名国内第一,产能优势使公司有能力承接大客户如LG
Chem、宁德时代和国轩高科等电池厂商的大规模订单的需求,同一生产线能在
单月内持续生产同一型号产品,降低了频繁切换生产产品所带来的损耗,有效提
高了公司产品生产的效率和稳定性。
2、成本优势
(1)生产线持续改造升级提升生产效率
公司核心生产设备主要进口自日本制钢所(JSW),相比于国内生产设备,
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及低能耗性。公司根据自身的设计要求向日本制钢所订制设
备,在收到设备后,又进行调试改良并配备了很多检测设备,以保证生产的效率
和质量。上海恩捷对于其第一条生产线,调试时间长达3年,此后上海恩捷所投
产的新生产线,均在之前的生产线调试经验上持续改良、迭代升级。由于公司具
备极强的生产设备设计、改造能力并付诸实施,有效提高了设备转速、幅宽和稳
定性等参数,提高了产品生产效率及质量,并拥有更高的分切收率。
(2)工艺及配方进步致使原辅材料成本降低
上海恩捷具备较强的原料配方及工艺流程设计能力。原料配方方面,公司自
主研发了涂布浆料制备工艺并持有发明专利,极大降低了涂布膜生产成本。另外
通过工艺流程改造,提升辅料的循环利用,有效降低白油、二氯甲烷等辅料的单
位能耗。原材料的自行生产、辅助材料利用率的提升有效控制了单位生产成本。
(3)良品率的提高带来单位成本的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对生产技术、设备工艺以及品质控制的提升,大幅增加
了生产的良品率,公司的综合良品率约78%,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生产过程中的
损耗得到了有效控制,从而大幅降低了公司的单位生产成本。
3、产品种类及质量优势
上海恩捷以世界上领先的湿法技术制作锂离子电池隔膜,可根据不同客户不
同的需求,定制化生产各种性能的产品。公司产品主要分为基膜产品和涂布膜产
品,其中基膜产品包括ND7锂离子电池隔离膜、ND9锂离子电池隔离膜、ND12
锂离子电池隔离膜、ND16锂离子电池隔离膜及ND20锂离子电池隔离膜等;涂
布产品主要包括无机陶瓷隔膜、AFL涂布膜、油性涂布膜及勃姆石涂布膜。其
中,公司与LG Chem合作供应的油性涂布膜及与三星SDI合作供应的勃姆石涂
布膜属于公司特色产品,国内市场仅公司能批量生产供应上述产品。
隔膜的性能决定于基体材料的选取和制作工艺,主要包括稳定性、一致性和
安全性,对于电池的放电倍率、内阻、循环寿命、安全性等特性有决定性影响。
其中:①稳定性,受基体材料影响较大,实现难度较低;②一致性,受工艺影响
较大,实现难度较高,湿法隔膜的一致性决定于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孔径、孔隙
率、浸润性(电解液对隔膜的浸润程度,相同厚度的隔膜,能够吸收的电解液越
多,说明浸润性越好,锂离子的通透性也就越好)和厚度,通过影响锂离子的通
透性而对于电池的内阻有决定性影响;③安全性,受基体材料和工艺共同影响,
主要包括穿刺强度、融化温度和闭孔温度(达到一定温度后,隔膜的微孔会关闭,
通过阻止锂离子的通过而自动断电,达到防止电池过热的目的),实现难度较高。
经过多年发展,上海恩捷公司主要产品的稳定性、一致性及安全性较好,甚至优
于部分国际知名湿法电池隔膜厂商。
4、客户优势
作为电动汽车生产链中的重要一环,电池厂商和隔膜厂商之间的合作研发、
试样及最终投产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国内厂商认证时间约为9-12个月,
国外厂商认证时间约为18-24个月。由于电池系电动汽车的重要部件,更换供应
商需要进行大量严格测试和调整,花费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一旦经下游电池
厂商认证通过并确认开始合作,双方的供应关系较为稳固,客户粘性很高。上海
恩捷公司已经与知名电池厂商如宁德时代、LG Chem、比亚迪、国轩高科等建立
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形成批量供货,同时已成为目前三星SDI在中国唯一认证
供应商。公司核心客户优质稳定,且能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保证了公司未来销售
的稳定性。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刘纯钦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年 月 日
李宁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王家骥
和李宁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本次发
行上市后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
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王家骥(身份证:441302198210107112)
李 宁(身份证:3707841984120880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情况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王家骥先生和李宁先生有
关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保荐
代表
人
在审企业情况
(不含本项目)
说明与承诺事项
是
/
否
备注
王家
骥
主板
(含中
小企业
板)
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600711.SH,上
交所主板)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项目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
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
分
否
-
创业板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300164.SZ,深交
所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
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是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
限公司(600497.SH,
上交所主板)2016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73.SZ,深交所
创业板)2017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
李宁
主板
(含中
小企业
板)
无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
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
分
否
-
创业板
无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
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否
-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情况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李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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