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03 22:18:3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5 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1民初1333号
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欣、刘国强、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黄兆峰、马凤杰、崔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广爱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刘欣(被告二)、刘国强(被告三)、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黄兆峰(被告六)、马凤杰(被告七)、崔永利(被告八)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原告为代其办理进出口所承兑信用证所支付的本金66486015.23元,垫付的增值税6335941.09元、银行手续费178122.77元,应支付原告代理费为2432617.64元,被告一迟延付款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4271922.23元和违约金12506867.80元,总欠款金额92211486.76元(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依据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所应对原告承担的债务,在其担保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被告八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二》),原告依据第一项诉请所确定的债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各被告担保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除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外,还应就原告依据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对被告一的债权在15000万元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三除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外,还应就原告依据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对被告一的债权在3343万元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在20000万元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6月9日上午9:00分在第21调解室进行证据交换和2020年6月10日上午9:00分在第7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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