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07 04:21:5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3 次
原标题:评级行业“劣币”大行其道 击破信用级别泡沫严罚违规机构
继2016年上一轮违约高峰之后,去年我国共有52家发行主体发行的134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规模1223亿元,违约主体数量和涉及金额均创历史纪录。
伴随着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逐渐增多,信用评级行业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面对债券市场级别竞争严重、等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现象,行业也在级别泡沫之下,让本应以信用资质定价的融资市场失去辨识依据,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了独立性、透明度等监管,健全了监管模式,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与此同时,监管层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了信用评级行业下一步工作重点。未来将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以及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
补齐监管短板
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因此,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信用评级业在国内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尤其是自2005年以来,随着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信用产品的大量涌现,以及相应监管规则对外部评级的使用,评级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最终也反映到评级结果上。
2019年11月26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制定了上述《办法》来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中,“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办法》还注意与分市场、分品种业务管理规则相互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办法》也从多方面完善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不仅突出信用评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也强调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分别为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以及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等。
提高违规罚款金额
长久以来,我国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够,过度迎合市场主体高评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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