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经济法】知识点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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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6 00:22:1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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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认定逻辑

企业在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其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则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遵循如下逻辑顺序: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地域范围、商品范围)

其次,认定“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推定标准)

最后,认定“滥用行为”

二、认定标准

认定因素: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商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营业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其他因素

三、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

注意:推翻“推定”的方式:

(1)上述第2项、第3项该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不应当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举证)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定价。指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企业的“任性”行为:①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⑤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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