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协助客户“垫资开户”,恒泰证券员工被证监会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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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2-14 03:22:4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3 次


财经网讯,11月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关于对张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违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员工张超被证监会出具监管函。

证监会检查发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监会据上述规定认为,恒泰证券开展的相关融资融券业务行为违规。张超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员工,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最后决定,对张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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