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安证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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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华安证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9:11:12 中财网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
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
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相关规定自行判断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539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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