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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19-08-16 17:52 来源:广州财政
原标题:《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本办法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2019年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见附件2),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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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第九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一条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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