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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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22 22:56:0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4 次


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4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报告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对推进能源革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检查,开展问卷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将执法检查与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结合起来,有力推动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的各项工作。大家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可再生能源依法开发和有效利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科学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不动摇,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方向、领域、目标、重点,提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制定规划的要求,在“十四五”规划等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顶层设计。建议至少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我国能源转型方向和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特点;(2)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3)国土空间、生态环保、脱贫攻坚等相关方面的规划政策;(4)科技进步对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影响;(5)经济下行压力带来的能源消纳量的变化等。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突出规划编制的导向性,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以国家规划为依据,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安排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模、布局、时序。有些出席人员强调,应科学评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生态保护和可再生能源持续协调发展。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约束性,完善定期追踪和评估机制,严格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考核。

二、落实好法律规定的政策措施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重视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维护法律权威和政策公信力。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在保持相关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健全电价附加征收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引导补贴收益预期,防止地方和企业的非理性投资冲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巩固并拓展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来源,建议:(1)强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缴,保障应收尽收;(2)加大国家财政补贴力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按时、足额兑现;(3)综合考虑补贴标准竞标、绿色证书交易、控制新增项目等多种方式,减少补贴需求。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目前主要依靠国家补贴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这并非长久之计。应循序渐进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由政策驱动转为市场调节,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些出席人员强调,补贴政策退出时应注意维护市场稳定和企业权益,价格管理、促进研发等方面优惠政策应继续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产业优势,加大国际投资和合作力度,对相关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信贷、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对于改善民生、助力脱贫、保护生态等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不足,相关产业发展缓慢。建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入管入网入市等方面规范标准、简化程序。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在运行安全方面还有弱项。(1)分布式能源大量投产并网,相关责任主体数量多,安全保障能力低,电网结构由封闭独立转向半开放,增加了电力系统的运行风险。(2)风电、光伏电站多通过互联网远程维护,建议通过健全标准、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安全系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早期投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陆续进入报废期,应尽快研究解决设备退役处置和回收处理等问题。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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