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10 19:31:0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2 次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反映。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29日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三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第三季度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是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区财政局是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市税务局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三)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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