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2 22:09:4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6 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5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8号)显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股份”,证券代码:834632)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
2015年8月至11月,新绿股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申报文件并公开披露。新绿股份在文件中通过虚构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7.25亿元,占公开披露金额的53.03%。其中虚增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2.66亿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3.02亿元、2015年1至4月主营业务收入1.58亿元,分别占新绿股份披露金额的53.77%、46.49%、70.29%;对同期利润总额影响数分别为4246.79万元、5037.76万元、2631.05万元,占公开披露净利润总额的71.46%、74.19%、121.19%。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新绿股份的主办券商。
时为新绿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思;时任新绿股份董事长陈星;时任新绿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张永胜;时任新绿股份财务经理张从光;时任新绿股份董事会秘书孙志旭;时任新绿股份财务总监赵鑫慷;时任新绿股份董事韩广星;时任新绿股份董事卢运东;时任新绿股份董事尤华东;时任新绿股份副总经理、董事李皓月;时任新绿股份监事会主席李兰涛;时任新绿股份监事李金;时任新绿股份监事张钦城等13人为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星、张永胜、张从光、孙志旭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赵鑫慷、韩广星、尤华东、卢运东、李皓月、李兰涛、李金和张钦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陈思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陈思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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