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16 07:30:0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1 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迅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职责,现就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担当尽责主动作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升站位、担当尽责、主动作为,坚决落实好国家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放管服”措施和国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服务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部署和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全面梳理落实各项支持防护用品和药品生产流通以及支持物流运输企业供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以及保障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物流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人,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在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次数和最高开票限额上充分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其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重点掌握此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进行登记造册、逐户了解涉税涉费诉求,开设税费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开展一对一服务,全力支持此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
三、全力支持医疗机构救治与医护、防疫工作者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变化,在条件具备时再适时开展。
四、全力支持定点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对各级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明确的“定点安置”“定点服务”单位为防控疫情取得的政府性补助补偿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全力支持生活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享受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坚决执行好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全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纳税人享受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减免优惠政策。
七、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银税互动”贷款等政策。
八、全力支持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调整定额,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业户停、复业登记手续。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税费同步原则,依法适当延长税费申报期限,2月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进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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