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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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16 22:40:0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4 次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北京时间1月16日,商务部发布《协议》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合称“双方”),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认识到贸易增长和遵循国际规范、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符合两国的利益;

深信和谐发展、扩大全球贸易和促进更广泛国际合作可带来的益处;

承认双方提出的现有贸易和投资关切;

认识到以尽可能建设性的、快速的方式解决现有和未来贸易与投资关切是可取的,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1.1条

中国与美国为此确认承诺有关知识产权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条款。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美国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上述信息1行为的有效执法。

 第1.3条 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4条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

二、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一)电子入侵;(二)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三)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用。

1 双方同意,保密商务信息是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  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损害。

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5条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二、中国应规定:(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2.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或3.商业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6条 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一、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

“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7条 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一、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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