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06 20:12:5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9 次
原标题: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国勇、范光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2020〕3号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国勇、范光峥:
经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张国勇、范光峥作为该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国勇2017年3月30日起不再担任该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英证券对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未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直接获取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而是通过龙力生物获取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对账单,未及时发现龙力生物违规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出具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报告(2016)》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另外,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执业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工作不规范、部分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的情况。
华英证券及张国勇、范光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英证券及张国勇、范光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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