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03 18:57:3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1 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也可以自愿预信披露业绩,股价跌破发近40%,对于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预披露?
上一篇:上一篇:长安汽车:19Q4有望扭亏,自主盈利提升【公司研究】
下一篇:下一篇:摩根士丹利华鑫:情绪冲击市场 下跌是布局优质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