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10 00:12:0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9 次
〔2016〕109号
当事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保荐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寻源,男,1973年6月出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振隆特产IPO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李文涛,男,1975年8月出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振隆特产IPO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信达证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信达证券、寻源、李文涛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信达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销售情况时,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销售情况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在振隆特产产品大量出口的情况下,信达证券对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未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其保荐工作底稿中的函证文件均取自会计师,且未审慎核查会计师的函证,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发现会计师的询证函是由振隆特产寄发这一明显的程序瑕疵。在走访海关时,信达证券未能从海关等机构确定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
信达证券对振隆特产境外客户走访不充分,仅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现场走访了荷兰的HCH公司、QF公司、SC公司、MEN公司,德国的AGA公司、KG公司、SP公司,丹麦的DLG公司等共8家客户,这8家客户销售额合计占振隆特产2012年外销收入的28.12%、2013年外销收入的22.47%、2014年外销收入的22.32%。信达证券在对境外客户走访中未调取销售合同等相关凭证,在访谈境外客户时未聘请第三方翻译,访谈内容的真实性存疑。访谈记录的制作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境外访谈仅聘请律师参与见证了访谈尽职调查整个过程,未取得境外客户对访谈记录的确认签字,并在回国后制作与境外客户的访谈记录,记录里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是回国后根据财务资料补充的,访谈记录的法律效力待定。2012年至2014年信达证券未对境外客户进行实地访谈。此外,信达证券没有关注境外客户销售合同格式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二、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生产情况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发现振隆特产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生产模式等情况。
信达证券在执行生产情况尽职调查程序时,对振隆特产产能利用率超过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异常减少、用电量异常等情况未能保持足够关注。在对振隆特产生产工艺、技术进行分析评价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振隆特产直接采购南瓜籽仁、松籽仁进行加工,没有经过所谓破壳加工工序生产,开心果大部分未加工生产而是采购后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形。同时,信达证券未能合理分析南瓜籽仁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情况,未能对南瓜籽仁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情况进行有效分析。
三、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存货情况尽职调查,报告期内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相关材料全部引用了会计师的存货盘点文件。同时,未对会计师存货盘点工作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进而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账实不符、虚增存货、虚增利润的情况。
振隆特产的存货南瓜籽、松籽仁、开心果出现大额亏空,2012年至2014年共虚增存货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亏空存货数量为568.57吨,金额为1,962.43万元;2012、2013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1,897.53吨,金额为4,941.66万元;2012、2013、2014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3,254.13吨,金额为7,631.24万元。此外,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存放在天津代工厂的存货未纳入盘点范围。
截至我会调查日,信达证券从振隆特产收取各项费用总计200万元。
上一篇:上一篇:信达证券两保代被罚市场禁入5年 处罚决定书看点多
下一篇:下一篇:信达证券详细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