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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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20 12:17:5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3 次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40年改革开放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场深刻的变革。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结束了计划经济体制,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的宪法依据,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与政策具有宪法属性与效力。

  一、宪法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多样性

  各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呈现出多样性。当前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体制大体可分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种形式。经济制度属于各国宪法的基本制度,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各国有权决定本国的具体经济制度形式。

  美国是当今世界自由市场经济的代表。美国的市场经济以消费者为导向,以自由企业制度为基础,强调市场力量在资源配置、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联邦宪法到其他联邦与州层面的立法保障私人财产权。政府介入市场活动需要受到宪法的评价,不能损害市场的统一,要保证竞争性领域的持续存在。

  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实行社会的市场经济,体现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的特色与功能。法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是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德国的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的特点,市场经济负有一定的社会义务。韩国宪法规定了“社会的市场经济”的内容,以社会正义为原则,防止市场支配与垄断,允许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干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入宪背景

  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90年代初,虽然个体、私营经济在不断地壮大,但在政治体制和宪法层面上,它们仍属于弱势群体,无法有效发挥其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1992年1月,邓小平南方讲话加快了市场经济宪法化进程。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的过程中,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是宪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的框架问题。在宪法与改革的关系上,宪法学者们强调宪法权威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通过宪法修改程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提供其宪法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如不实行市场经济,宪法所具有的财产权保障功能、企业自主权以及社会个体的活力无法释放出来。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在宪法领域主要表现为个体自由领域的狭小与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宪法上如何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最大的挑战与飞跃。当时社会的基本共识是,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实行市场经济才能解放生产力,为改革开放提供有利的经济环境。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入宪经过

  199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提出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的建议。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成立了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等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建议修改《宪法》第15条,将“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修宪的补充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经济机制与运行方式,结束了20多年“计划经济”历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其实质是一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阶段。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内涵

  (一) 市场经济规范的属性与要义

  从宪法规范的结构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义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体现公平、公正与透明。充分发挥这种作用的前提是,既有市场本身的充分竞争与开放等内在条件,又有政府足够的中立,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甚至构成行政垄断的外在条件。因此,宪法上的市场经济的意义在于,它既是对市场手段合法性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直接约束。从宪法的功能看,市场经济是对计划经济效力的否定,政府可以参与配置资源,但政府不能以此作为决定性手段,能够靠市场解决的问题不要采取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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