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08 01:01:5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7 次
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洪业02)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未审慎调查洪业化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未充分调查最近三年内洪业化工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未查阅洪业化工截至《募集说明书(16洪业02)》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制作的“16洪业02”公司债券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尽职调查人员签字、报告日期以及公章。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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