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修法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干预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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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07 03:05:0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5 次


德国政府越来越显示出将加强对数字经济干预与监管的趋势。

由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提出的《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草案(下称“第十修正案草案”)已于2月初进入德国联邦内阁的审议环节。该草案意在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挑战,对大型科技企业在德国滥用市场的行为做出修改,并增加了监管机构的干预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研究员赖雪仪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借转化欧盟新指令的机会,德国政府此次修例有诸多创新之处,对科技企业加以了更为严苛的管制,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数据入口”。不过她认为,第十修正案草案尚难以成为欧盟层面的典范。

中间机构也将成为监管目标

2019年,借转化欧盟新指令的机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启动,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竞争法的改革。此次草案修改以2016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九修正案为蓝本,增加了关于多边市场和网络相关的条款,也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创设了交易额门槛。

从监管方来看,第十修正案草案增强了德国竞争监管机构联邦卡特尔办公室(Federal Cartel Office)的干预权。在草案中,卡特尔办公室不仅可以为大型数字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定性,还可以在下一步对其违规行为施以更严格的反垄断规制。

而从监管内容来看,第十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一个变化是,修改了对数字经济平台“滥用行为规制”的定义。首先,草案新增了 “获取与竞争相关的数据”这一因素,使得此类数据成为判定企业是否存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标准。如果企业拒绝他人获取此类数据,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力。

其次,还引入了“中间机构”这一概念。所谓“中间机构”,是指在数字经济的多边市场中,起中介和引流作用的机构。草案规定,这些中间机构同样受到第十修正案草案的制约。

此外,草案还修改了关于“滥用行为”的相关措辞。草案规定,如果企业支配地位和反竞争效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定企业存在“滥用行为”。

赖雪仪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德国此次第十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有诸多创新之处。首先,引入“中间权力”的概念,为德国竞争法提供了有益补充;其次,此次条例修改主要面对科技企业,阻止了大型企业对“数据入口”的垄断;此外,德国也在法律程序效率方面下了功夫,给予了卡特尔办公室更大的权力,加快了反垄断法的效率。

德国监管方案难成欧盟范本?

早在2014年,法国和德国便已提出,要求调研新的反垄断措施并统一规格,以更好地限制大型科技企业在欧洲的商业行为。但时至今日,在对科技企业的监管方面,欧盟成员国仍步调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条例。

杜塞尔多夫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波兹尊(Rupprecht Podszun)认为,德国此次修正《反对限制竞争法》,或是统一欧盟数字经济监管条例的契机。他认为,此次修例未必会对科技产业产生显著影响,但会在欧盟境内树立一个典范,其执法标准或为欧盟提供经验。

赖雪仪则认为,虽然在此次修例中,加强了德国相关部门与欧盟竞争法部门的合作,但如果说德国监管方案将会成为欧盟范本,恐为时尚早。

她认为,首先法国未必会同意这个说法;其次,仅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欧盟成员国也是各司其政,更不用提对于数字经济的监管。她还表示,欧盟幅员辽阔,但是却没有形成统一的合力,这不仅制约了监管,也从根本上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此外,在第十修正案草案听证时,德国境内也对此掀起了一股反对声浪。在这些反对之声中,最突出的便是德国的科技企业和游说集团。德国主要游说集团都将矛头指向了一处,即该草案仍存在表述不清之处,这将对互联网企业新兴的商业模式产生负面影响。他们认为,过严的监管不利于本土科技企业的创新。

对此,赖雪仪表示,发出反对之声的是大企业,修例对中小企业是有利的。她说,监管只是制约创新的一个方面,欧洲数字经济发展缓慢的更重要原因在于,欧洲整体人口结构老化、政策环境缺失、民众缺乏危机感,这些都致使创新动力不足。

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看来,还需关注草案在审议阶段是否将最终保留“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这一新增规定。而且,在草案通过形成法案之后,卡特尔局将如何执法,或者创新地执法才是观察第十修正案草案落地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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