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坚持优先发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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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24 22:18:3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5 次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12月24日北京报道 在今天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情况的汇报;深入河北、吉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19个地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实地检查51个点位,召开16场座谈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基层执法人员和五级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法律实施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

  同时,委托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等12个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14位两院院士、70多位专家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第三方评估报告,为执法检查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支撑。

  报告介绍,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比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基本达到了立法目的。但是,伴随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监管薄弱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仍存在诸多待解问题

  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相关规划衔接不够、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检查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超过上级总体目标,建设规模、布局和速度也与上级规划不一致。如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确定新疆风电发展目标为1800万千瓦,而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确定风电发展目标为3650万千瓦,远超国家规划目标。

  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适应,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达到设计水平,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如我国“三北”地区新能源装机达到2.3亿千瓦,本地市场有限,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仅占新能源装机的18%。灵活性电源比例不尽合理,蓄能电站规划建设较为滞后,影响电网稳定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

  检查中还发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仍需重视。由于一些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重点地区缺乏针对性政策安排,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压力很大,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快速发展。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

  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检查中各地反映,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财政贴息政策没有落实,优惠贷款政策未覆盖可再生能源领域。一些地方反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衔接不够,相关部门监管协同不够,可再生能源建设布局、开发规模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

  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一是部分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偏弱。大容量储能技术尚存在技术瓶颈,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产品有待突破。风电机组轴承国产化程度不高,风电机组控制机组核心元器件、部分高效光伏电池生产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二是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有待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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