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24 06:05:4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6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2-2011)》。
第五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十一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棕榈油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棕榈油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九条 棕榈油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0元/吨•天。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三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四条 棕榈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棕榈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棕榈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八条 棕榈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5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十九条 棕榈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棕榈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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